要求對含酒精的洗手液實施特定的標簽規定,包括在“洗手液”標簽上披露乙醇和異丙醇濃度。澳大利亞衛生、化妝品和特種產品協會(ACCORD)及其會員認為,酒精類洗手液的進出口將因此受到影響。在某些行政轄區,披露酒精濃度可能被視為一種功效聲明。由于實施時限非常短(在文書生效3個月內),以及不尋常的使當地制造商過度的安排,Accord會員對此也表示擔憂。即使沒有嚴重的貨運中斷,3個月的時間也不足以讓海外生產的產品在運往澳大利亞之前符合新規定。ACCORD協會及會員認為,盡管監管機構提出該提案的主要意圖是試圖解決洗手液產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方面的問題,但立法文書草案側重于標簽要求,遺漏了標志的規定。